(1762—1843)浙江乌程人,字景文,号铁桥。嘉庆五年举人,官建德县教谕。不久引疾归,专心著述。于校勘辑佚,用力最勤。辑有《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》及诸经佚注与子书多种。有《铁桥漫稿》、《四录堂类集》、《说文声类》等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此树生来如许久,闻道台成树已有。树根入土知几深,土面蟠根已半朽。
暗想累台覆土时,根株著土一齐移。台高不改旧规格,树古年年发新枝。
五马门前一径深,森森台畔表乔林。为言世远思培植,更筑崇基护绿阴。
紫气通华岳,黄图辟草莱。地遥金柱接,天广玉门开。
雪岭燕支逼,湟池曳落回。安攘余上策,驾御失雄猜。
世数鸣沙积,风烟垒壁摧。奸阑嫌说剑,断道怯行枚。
倍有金缯去,毫无善马来。市和虚内帑,买爵富中台。
醉吏囊谁问,疲儒毂浪推。虏王迎后佛,胡妇戏前媒。
席暖戈犹枕,盟寒堑欲灰。饮河清渭赤,食月白星灾。
万里城危蹙,三公网数恢。借筹沉汉幄,折槛起云台。
字挟披肝苦,章飞战血哀。叫阍心展转,卧阁语徘徊。
鬼谒能炀日,神奸不畏雷。绣衣翻远影,封事委浮埃。
墉隼掀难下,台乌落未回。敌人乘障舞,壮士隔河咍。
朝露商君药,章江蜀汉材。燕矶朝耽语,牛渚夜星陪。
色笑谁双枕,心知且一杯。烛开燕黯淡,车入剑摧颓。
角韵寒吟彻,鸡声暗舞催。春王回斗柄,月将在河魁。
冰雪阴将解,风云气似培。秦中初折柳,江外与题梅。
去色连云栈,归心滟滪堆。参军髯自好,洒洒绝伦才。